职业资格>法律职业资格 > 法律职业资格试卷二(客观题) > 第⼗章 担保物权
法律职业资格试卷二(客观题) - 相关题库
多选题 编号:4819132
1.甲对⼄享有债权500万元,先后在丙和丁的房屋上设定了抵押权,均办理了登记,且均未限定抵押物的担保⾦额。其后,甲将其中200万元债权转让给戊,并通知了⼄。⼄到期清偿了对甲的300万元债务,但未能清偿对戊的200万元债务。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戊可同时就丙和丁的房屋⾏使抵押权,但对每个房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额不得超过100万元
  • B.戊可同时就丙和丁的房屋⾏使抵押权,对每个房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额依房屋价值的⽐例确定
  • C.戊必须先后就丙和丁的房屋⾏使抵押权,对每个房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额由戊⾃主决定
  • D.戊只能在丙的房屋价款不⾜以使其债权得到全部清偿时就丁的房屋⾏使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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