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编号:4818964
1.甲有房屋⼀套。2018年9⽉1⽇,甲向⼄借款20万元,双⽅签订书⾯抵押合同,约定甲届期不 还时,⼄可基于抵押权优先受偿。之后,甲将房产证交付于⼄,但未办理登记。同年11⽉1⽇,甲 又向丙借款20万元,约定甲将该房屋质押于丙,并将房屋交付于丙。同年12⽉1⽇,甲又向丁借款 20万元,借款合同中约定:“若甲届期未还钱,则丁对甲的房屋有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权受偿的权利。”甲与丁双⽅就该借款合同办理了公证。甲对上述债务均届清偿期,丙向法院申请拍卖了甲所有的房屋,得款30万元。关于清偿先后顺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应当由⼄受偿20万元,丙受偿10万元,丁不能获得受偿
- B.因丁的借款合同进⾏了公证,应当优先受偿20万元,甲、⼄各平等受偿5万元
- C.应当由丙受偿20万元,⼄、丁各平等受偿5万元
- D.⼄、丙、丁三⼈均⽆优先受偿权,应当各平等受偿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