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资格>法律职业资格 > 法律职业资格试卷二(客观题) > 第二章 自然人
法律职业资格试卷二(客观题) - 相关题库
多选题 编号:4818810
1.甲、⼄结婚,育有⼀⼦丙。甲、⼄均为战地记者,⼯作⽐较危险,因此⽴有遗嘱,若甲、⼄ 死亡,则由甲的⽗亲丁作为⼩孩丙的监护⼈。后甲、⼄在报道中东某场战争时,不幸中弹双双殉    职。后丁与丙共同⽣活,丁是⼀酒⿁,每天皆喝醉酒,然后发酒疯对⾃⼰的孙⼦丙拳打脚踢, 造成丙⼼受到严重损害。后民政部门向法院申请撤销丁的监护资格。后丁悔悟,痛改前⾮,时时照顾丙, 遂向法院申请恢复监护⼈资格。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 A.甲、⼄可⽤遗嘱的⽅式指定监护⼈
  • B.民政部门可以申请撤销丙的监护资格
  • C.丁悔悟后向法院申请恢复监护⼈资格,法院应当准许
  • D.若丁将丙抚养成⼈后,孙⼦丙对其也拳打脚踢,可以与隔壁关系较好的王姑娘协商,指定王姑娘在丁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为能⼒⼈时成为⾃⼰的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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