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资格>法律职业资格 > 法律职业资格试卷二(客观题) > 第五章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
法律职业资格试卷二(客观题) - 相关题库
单选题 编号:4817633
1.张某居住在深圳,2008年3⽉被深圳某公司劳务派遣到马来西亚⼯作,2010年6⽉回深圳,转⽽受雇于⾹港某公司,其间每周⼀到周五在⾹港上班,周五晚上回深圳与家⼈团聚。2012年1⽉,张某离职到北京治病,2013年6⽉回深圳,现居该地。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法》(不考虑该法⽣效⽇期的因素)和司法解释,关于张某经常居所地的认定,下列哪⼀表述是正确的?()
  • A.2010年5⽉,在马来西亚
  • B.2011年12⽉,在⾹港
  • C.2013年4⽉,在北京
  • D.2008年3⽉⾄今,⼀直在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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