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资格>法律职业资格 > 法律职业资格试卷二(客观题) > 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法律职业资格试卷二(客观题) - 相关题库
单选题 编号:4817581
1.甲国籍⼈罗伯逊与家⼈久居⼄国,其原始住所在甲国。罗伯逊在⼄国和丙国均有⽣意和住所,不时去丙国照看⽣意,并与在丙国居住的⽗母⼩住。近年来,由于罗伯逊在中国的⽣意越来越好,因⽽长期居住于在北京某饭店包租的578号房间。关于罗伯逊住所的认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 A.因罗伯逊的住所不能确定,应以其长期居住地北京某饭店578号房间为其住所
  • B.因罗伯逊的家⼈主要居住于⼄国,应以⼄国的住所为其住所
  • C.因涉及丙国的纠纷,应以罗伯逊在丙国的住所为其住所
  • D.应以罗伯逊在甲国的原始住所为其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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