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资格>法律职业资格 > 法律职业资格试卷一(客观题) > 第二章 法的运行
法律职业资格试卷一(客观题) - 相关题库
多选题 编号:4805657
1.《刑法》第263条规定,持枪抢劫是抢劫罪的加重理由,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冯某抢劫了某出租车司机的钱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确认,冯某抢劫时使⽤的是仿真⼿枪,因此,法官在对冯某如何量刑上发⽣了争议。法官甲认为,持仿真⼿枪抢劫系本条款规定的持枪抢劫,⽽且⽴法者的⽴法意图也应是这样。因为如果⽴法者在制定法律时不将仿真⼿枪包括在枪之内,就会在该条款作出例外规定。法官⼄认为,持仿真⼿枪抢劫不是本条款规定的持枪抢劫,⽽且⽴法者的意图并不是法律本⾝的⽬的;刑法之所以将持枪抢劫规定为抢劫罪的加重事由,是因为这种抢劫可能造成他⼈伤亡因⽽其危害性⼤,⽽持仿真⼿枪抢劫不可能造成他⼈伤亡,因⽽其危害性并不⼤。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法官甲对《刑法》第263条规定的解释是⼀种体系解释
  • B.法官⼄对《刑法》第263条规定的解释是⼀种⽬的解释
  • C.法官对仿真⼿枪是不是枪的判断是⼀种纯粹的事实判断
  • D.法官的争议说明:法律条⽂中所规定的“词”的意义具有⼀定的开放性,需要根据案件事实通过“解释学循环”来确定其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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