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资格>法律职业资格 > 法律职业资格试卷二(客观题)
法律职业资格试卷二(客观题) - 相关题库
单选题 编号:4805222
1. 甲公司于2018年3⽉设⽴登记,⼯商登记中载明吴太是甲公司股东之⼀。但因为甲公司财务⼈员的疏忽,公司章程中未记载吴太,且甲公司没有制备股东名册。据查,吴太履⾏了出资义务,且甲公司向其出具了股款收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应该综合各种要素来判断吴太是否具有股东资格
  • B. 只需⼯商登记即能证明吴太具有股东资格
  • C. 没有股东名册记载,吴太没有股东资格
  • D. 没有公司章程记载,吴太没有股东资格

登录后查看答案及解析

选择购买的题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