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资格>出版专业职业资格 > 初级-出版专业基础知识 > 第二节 出版行政管理
初级-出版专业基础知识 - 相关题库
问答题 编号:4784241
1.审稿题:审读短稿,按照审稿的基本要求指出其中存在的错误或缺漏。长期以来我国的出版⾏政管理主要由各级经济主管部门负责实施。2001年国务院颁布、2016年修订的《图书质量管理规定》,是有关出版⼯作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政法规。我国的出版⾏政管理制度围绕“法⼈准⼊、职业准⼊、岗位准⼊、市场准⼊”这四⼤准⼊制度体系⽽构建。国家规定,任何印刷品都必须由依法设⽴的出版单位出版。我国对出版单位、制作单位、印刷复制单位、发⾏单位等出版物⽣产经营单位的设⽴实⾏登记制,对擅⾃设⽴这些单位或者擅⾃从事出版物出版、制作、印刷复制、发⾏业务的⾏为,国家要予以处罚。国家对出版从业⼈员的管理主要依据出版专业技术⼈员职业资格制度来实施。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分为初级资格和中级资格。新进⼊出版单位的出版专业技术⼈员应在到岗前取得出版专业技术⼈员职业资格证书,否则不得从事出版专业技术⼯作。已经获得职业资格证书者,应当在取得证书后6个⽉内由所在出版单位统⼀申报职业资格登记。国家对出版活动的管理包括对业务范围、重⼤选题备案、书号和刊号的管理。书号和刊号可以相互代替使⽤,禁⽌“⼀号多⽤”、买卖书号和刊号。对出版物的管理包括对出版物内容的管理以及图书质量的管理。图书质量包括内容质量、编校质量、设计质量、印制质量四项,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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