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经济>中级会计师 > 经济法 > 第四章 物权法律制度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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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编号:4762601
1.甲公司将已经抵押给乙公司的卡车送去丙修理厂维修,由于甲公司一直拖欠丙修理厂原材料价款未偿还,丙修理厂遂将该卡车留置,并主张就卡车的拍卖价款优先受偿。乙公司听闻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1)丙修理厂无权留置该卡车;(2)即使丙修理厂的留置权成立,乙公司也应当优先于丙修理厂受偿。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本案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 A.丙修理厂对该卡车的留置权成立
  • B.丙修理厂对该卡车的留置权未成立
  • C.乙公司有权优先于丙修理厂受偿
  • D.丙修理厂有权优先于乙公司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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