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资格>中级社会工作者 > 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 > 第五章 我国婚姻家庭法规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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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编号:4731254
1.夫妇甲乙生有两子一女,早年购置房屋5间。2017年甲乙立下遗嘱将东边两间房分给大儿子,西边两间房分给小儿子,北房一间房分给女儿。2018年8月甲与大儿子发生矛盾,甲乙即到公证处作出公证遗嘱将东房一间分给女儿继承,另一间东房仍归大儿子继承,西房两间分给小儿子。后来甲乙又为琐事与大儿子发生争吵,甲乙又于2020年2月在有两个见证人在场情况下,作出录音遗嘱,将由大儿子继承的东房一间亦划归女儿继承,西边房屋两间仍归小儿子继承。甲乙相继去世后,甲乙的两子一女持这几份遗嘱为据,要求分割房产。法院应()。
  • A.按录音遗嘱分割甲乙的遗产
  • B.按自书遗嘱分割甲乙的遗产
  • C.按公证过的第二次遗嘱分割遗产
  • D.宣布遗嘱均无效,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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