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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题干题 编号:4446864

64.徐某(甲市A区)、李某(甲市B区)、冯某(甲市C区)、马某(甲市D区)四人投资设立兴平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平公司,主要办事机构位于甲市E区),该公司从事化工产品生产,四人出资比例分别为40%、30%、 20%、10%,徐某任董事长。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连续5年盈利并且不违反《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向股东分配利润。由于行情不错,公司连续6年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却始终不向股东分配利润。201910月,公司召开股东会,会上,徐某请求分配利润,股东会作出决议:因公司要扩大经营规模,暂不分配利润。李某请求公司为其外债提供担保,徐某表示反对,但另外两位股东都表示同意。 会后,徐某以其利润分配请求权受到侵害为由,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关于兴平公司分配利润的股东会决议,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 A.该决议有效,因股东会有权对分配利润作出决议
  • B.该决议无效,因表决内容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 C.该决议可撤销,因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 D.徐某可以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E.徐某可以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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