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经济>中级会计师 > 经济法 > 第三章 合伙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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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编号:4245050
1.2021 年 1 月,甲、乙、丙、丁、戊共同出资设立 A 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 企业”),从事产业投资活动。其中,甲、乙、丙为普通合伙人,丁、戊为有限合伙人。丙负责执行合伙事务。
2021 年 2 月,因经营需要,丁在合伙人会议上提议聘请自己曾任合伙人的 B 会计师事务所承办本企业的审计业务。对此,丙、戊表示同意,甲、乙则以丁是有限合伙人、不应参与执行合伙事务为由表示反对。A 企业的合伙协议未对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表决办法作出约定。
2021 年 4 月,戊又与他人共同设立从事产业投资的 C 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C 企业”),并任执行合伙人。后因 C 企业开始涉足 A 企业的主要投资领域,甲、乙、丙认为戊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要求戊从 A 企业退出。戊以合伙协议并未对此作出约定为由予以拒绝。
2021 年 5 月,戊以其在 A 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向庚借款 200 万元,但未告知 A 企业的其他合伙人。2021 年12 月,因戊投资连续失败,其个人财产损失殆尽,无力偿还所欠庚的到期借款。经评估,戊在 A 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价值 150 万元。庚因欠 A 企业 150 万元到期债务,遂向 A 企业提出就戊在 A 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行使质权。对于庚行使质权之主张,A 企业表示反对。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反对丁提议 B 会计师事务所承办 A 企业审计业务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在甲、乙反对,其他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丁关于聘请 B 会计师事务所承办 A 企业审计业务的提议能否通过?并说明理由。
(3)甲、乙、丙关于戊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戊以其在 A 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向庚出质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5)庚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戊在 A 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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