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经济>中级会计师 > 经济法 > 第三章 合伙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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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编号:4245049
1.甲、乙、丙拟设立 A 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 企业”)。企业协议约定:甲为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乙、丙为有限合伙人,乙以实物作价 3 万元出资,丙以 5 万元现金出资,丙自企业成立之日起 2 年内缴纳出资;甲执行 A 企业事务,并由 A 企业每月支付报酬 3000 元。后乙以 A 企业的名义对外和 B 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购买汽车的买卖合同,并向 B 公司出示了合伙企业的公章等可以证明自己享有对外代表 A 企业的证件,但其一直没有向 B 公司交付货款。丙欠丁 5 万元到期未还,丁要求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后 A 企业因经营不善倒闭,甲直接作为清算人对合伙企业财产进行清算。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B 公司是否可以要求乙就该笔货款承担连带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2)丁要求将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是否合理?简要说明理由。
(3)甲直接作为清算人对合伙企业财产进行清算是否符合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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