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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编号:4221363
1.2018年9月5日,债务人A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并提交破产申请书等相关材料。9月18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并指定B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负责接管A公司的财产和营业事务,债务人A公司认为破产重整申请是自己提出的,亦应当由自己制定重整计划草案。重整期间,管理人经查明确认,A公司存在拖欠税款,拖欠职工工资和补偿金, 无法支付供应商的货款、无法向预付款客户返还押金和未消费储值金等情况。管理人提议,设立普通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收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但是预付款押金、未消费储值金债权人表示异议,认为应当保护消费者权益,要求在普通债权组下设立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重整计划草案经多轮调整后提交表决,由于重整计划草案涉及A公司出资人权益 调整事项,所以在表决时设立出资人组。该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表决情况如下:出席表决会议的出资人为28人,占A公司全部出资人人数的70%,出席会议出资人所持出资额占A公司全部出资额的80%,对重整计划草案投赞成票的出资人为15人,持有出资额占A公司全部出资额的60%。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又有数名预付款客户提出,其刚知晓A公司重整,要求继续 申报债权,立即退还押金。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 破产申请书应当栽明哪些事项?

(2)A公司关于由自己制定重整计划草案的主张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3) 预付款押金、未消费储值金的债权人主张设立小额债权组是否成立?是否设 立应由谁决定?

(4)根据会议表决情况,A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表决是否 获得通过?说明理由。
(5)对于数名预付款客户主张“继续申报债权,立即退还押金”的要求,是否符合 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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