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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题干题 编号:4202645

016年3月15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甲公司对债务人乙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接管乙公司后,发现以下事实:
1)2014年12月25日,乙公司的债权人A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原材料购买合同,欠乙公司货款50万元。至破产申请受理时,该笔欠款尚未支付。
2)2015年5月9日,乙公司无偿转让给B公司一台价值20万元的机器设备。
3)2015年6月8日,乙公司为逃避债务向C公司转移了100万元的财产。
4)2016年1月28日,乙公司与D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D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物资,乙公司收货后付款。至破产申请受理时,该批货物尚在运输途中。
5)乙公司的总经理张某在破产申请的前一天领取了当月正常工资5万元,张某放弃了自己的绩效奖金,但当时乙公司仍普遍拖欠大部分职工工资共计350万元,已知乙公司职工平均工资为每人每月2000元。
2016年6月12日,人民法院审查通过了债务人乙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在重整期间发生了下列事项:
1)E银行对乙公司的一处房屋要求行使抵押权。经查,乙公司在2015年1月向E银行申请贷款时,将该房屋抵押给了E银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2)乙公司的出资人F公司要求分配投资收益。
3)乙公司的董事刘某要求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乙公司的股权。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结合《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F公司能否请求分配投资收益?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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