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经济>注册会计师 > 经济法 > 第五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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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编号:4202247
1.甲、乙、丙、丁设立一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1年后,甲转为有限合伙人,同时丙转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设立之初,企业欠银行50万元,该债务直至合伙企业被宣告破产仍未偿还。下列关于该50万元债务清偿责任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甲、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丁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 B.乙、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甲、丁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 C.甲、乙、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丁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 D.乙承担无限责任,甲、丙、丁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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