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经济>注册会计师 > 经济法 >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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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编号:4201947
1.甲、乙、丙、丁按份共有某商铺,各自份额均为25%。因经营理念发生分歧,甲与丙商定将其份额以100万元转让给丙,通知了乙、丁;甲转让份额后不久,乙与戊约定将其份额以120万元转让给戊,未通知丙、丁。有关本案的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A.甲将份额转让丙,应当取得乙、丁的同意
B.乙将份额转让给戊,应当取得丙、丁的同意
C.同等条件下,乙、丁对甲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D.同等条件下,丙、丁对乙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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