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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编号:4039561
1.案例四  某金属矿山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商为了避免今后可能支付延期赔偿金的风险,要求将矿井移交的时间延长12个月,所提出的理由如下:(1)现场劳务不足;(2)主.副井改绞,因施工方采购的材料供应不足而使工期延误3个月;(3)主.副风井贯通施工时,无法预见的恶劣地质条件,使施工难度增大;(4)主井永久装备时,甲方采购的设备因特大暴雨未按规定时间运抵现场;(5)主.副井井底车场施工,工作面多,涌水量大,排水困难,矸石提升能力不够,造成进度减慢;(6)业主工程款拨付不到位。 
问题:
   1.上述哪些原因引起的延误是非承包商应承担的风险,且可以批准为工程延期?
   2.永久装备时,甲方采购的设备因特大暴雨不能按规定时间到达现场,双方应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工期不顺延,这样处理对吗?
   3.上述哪些是业主的责任?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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