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甲公司2018年发生以下应税行为
(1)5月份与乙公司签订两份合同,其中货物运输合同注明运费30万元、保管费5万元、装卸费2万元;房屋租赁合同注明将原值1000万元的房产出租给乙公司开办快捷酒店,合同约定5月31日交付使用,租期1年,年租金120万元;
(2)6月底自建的办公楼交付使用,其入账价值1500万元(不包括中央空调80万元);
(3)7月份与丙公司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取得转让收入80万元,其中技术咨询费20万元
(4)8月份公司股东会决定增资1000万元,增资款当月到账
(说明:以上价格均不含增值税;当地政府规定按房产原值一次扣除20%后的余值计算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