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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题干题 编号:3771948

201733日,甲、乙、丙签订投资协议设立海虹公司、约定每人各认缴出资30万元并于公司成立后3个月后缴齐。2017315日,海虹公司经登记成立,甲任执行董事,乙任经理,丙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公司成立后未召开过股东会201711月,丙以了解公司财务状况和自己不具有会计和法律专业知识为由,向海虹公司提交书面申请,请求由其聘请的律师和会计师代其查阅和复制海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海虹公司以查阅和复制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且该申请未得到甲、乙同意为由,拒绝了丙的要求。2017123日,丙以侵犯其股东知情权为由起诉海虹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提供查阅。

2017125日,海虹公司因项目需要向河海公司借款130万元,借期5个月,年利率为36%,长捷公司为海虹公司的借款岀具《保证责任书》提供担保,没有明确保证方式。

2017127,河海公司将借款汇入海虹公司的银行账户。借款屈期时,海虹公司未还款,河海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河海公司于20186月将海虹公司、长捷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立案后,河海公司发现甲、丙的认缴出资未到位,于是追加丙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甲、丙承担责任

1.下列有关本案保证方式、保证效力及借款合同生效时间、借款利率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河海公司、海虹公司间借款合同于2017年12月5日成立,于2017年12月7生效
  • B.长捷公司在本案中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 C.本案保证方式应当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 D.本案借款年利率24%以下能获得法院支持
  • E.本案借款年利率约定超过24%,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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