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一级造价工程师 > 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水利工程) > 第五章 水利工程合同价款管理-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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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编号:3477206
1.合同争议的处理
2017年,某供水公司投资一供水水源项目。为了避免售水的市场风险,供水公司在2017年2月15日与企业甲依照法定程序以价格0.35元/m3依法签订了供水合同。考虑到该供水工程建设难度较大,合同约定:若供水工程建成,则供水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价格给企业甲供水;若供水工程项目取消,则所签合同不发生任何效力。项目建设过程不涉及供水线路改造。
2018年6月15日,供水水源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行。供水公司考虑到供水市场水资源紧缺现象,以及与甲企业签订的供水单价过低,于2018年5月31日以0.5元/m3的价格将水全部售于乙企业。签订合同时,企业乙并不知道供水公司已与企业甲签订了供水合同。问题:
 1.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供水公司与企业甲签订的合同属于哪种合同生效的情形?
 2.供水公司供水工程完工后,企业甲要求供水,供水公司的答案释是,在供水工程完工前,与企业甲所签供水合同并未生效,因此,供水公司不受此约束,将水以更高的价格售于企业乙是合情合理的,试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说明供水公司的说法是否正确?
 3.若企业甲坚持要求供水的主张,可考虑哪种争议答案决方式?法院是否应予以支持企业甲的诉讼?
 4.若供水公司供水给企业甲,应向企业乙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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