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一级造价工程师 > 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水利工程) > 第五章 水利工程合同价款管理-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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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编号:3477186
1.某水利工程,在施工图纸没有完成前,业主将该工程发包给一家总承包单位,因设计工作还未完成,所以承包范围内待施工的工程虽性质明确,但是还难以确定工程量。为了减少双方的风险,双方通过协商,决定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中的部分条款如下:
(1)乙方不能将工程转包,但允许分包,也允许分包单位将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
(2)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水文与工程地质、地下主要管网路线以及施工设计图纸等资料,供乙方参考使用。
(3)乙方向监理工程师提供施工组织设计,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组织施工。
(4)乙方按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乙方不承担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的责任。
(5)无论监理工程师是否参加隐蔽工程的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照要求进行开挖,并在检验合格后重新进行覆盖或者修复。检验如果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如果不合格,乙方则应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但应顺延工期。
1、该合同条款中第1条合适吗?为什么?
2、该合同条款中第2条合适吗?为什么?
3、该合同条款中第4条合适吗?为什么?
4、该合同条款中第5条合适吗?为什么?
5、该工程采用总价合同形式是否恰当?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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