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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编号:3345060
1.甲厂与乙厂合作承揽一项目,向某设备厂购买设备,但该设备厂法定代表人在收到货款后不久便携款潜逃,至今下落不明。甲厂与乙厂进行了合伙结算,甲厂尚欠乙厂人民币30万元整,甲厂出具欠条上写明“今欠乙厂人民币叁拾万整。归还期,至设备厂收回欠款后归还。”此后,乙厂多次向甲厂索要欠款,甲厂都以未收回设备厂的欠款为由拒不归还。乙厂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厂归还所欠款项。关于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处理,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诉讼,等待本案涉及的设备厂法定代表人刑事案件的结果
  • B.因欠条所书明确确立欠条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法院应判决甲厂归还乙厂欠款
  • C.欠条内容表明借款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能否从设备厂收回欠款是不确定的事实,法院应判决驳回乙厂的诉讼请求
  • D.欠条内容表明借款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但双方所附期限不明确,故该所附期限无效.法院应判决甲厂归还乙厂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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