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2012年8月女工程师李某到某工厂工程部工作,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半,试用期半年,试用期工资3800元,转正后每个月工资为5000元,试用期内工程部为李某购买社会保险,试用期内李某如要辞职需提前15日向工厂申请。2013年3月,由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并征得工会主席同意,公司公布施行《工作纪律规定》,该规定第八条明确指出:为了维持职工队伍稳定,要求女职工自用工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怀孕生子。2014年6月,李某产下一名男婴,工厂据此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