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经济>注册会计师 > 职业能力综合测试 > 专题一~专题二 企业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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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编号:3107070
1.美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达公司)是一家内资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主要从事大型机器设备的生产和销售。美达公司为圣安会计师事务所的常年审计客户。圣安会计师事务所委派注册会计师张敏担任美达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合伙人,并委派注册会计师杨华担任审计项目组负责人。审计项目组在审计过程中注意到以下事项:
(1)美达公司2016年取得政府补助100万元,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全部于2017年支出。2017年甲企业计算的有关上述政府补助的应纳税所得额为0。
(2)美达公司于2017年2月1日支出1000万元从证券市场中购入另外一家内资非关联企业的股票500万股,占被投资方普通股总数的2%,2017年10月分得股息50万元。美达公司计算该股息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0。
(3)2017年10月美达公司撤回其在乙公司4年前的全部投资,共计从乙公司收回1900万元。该投资系美达公司2013年1月取得,取得时的成本是1500万元,以现金支付,占乙公司30%的股份。撤资时乙公司的累计未分配利润为300万元,累计盈余公积为100万元。美达公司2017年计算的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120万元。
1、针对上述第(1)项至第(3)项,假定不考虑其他条件,逐项说明美达公司的所得税处理是否存在不当之处。如果存在不当之处,说明理由并提出恰当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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