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二级建造师 > 矿业工程管理与实务 > 第9章 施工招投标与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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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编号:2869209
1.1.背景
某施工单位与业主签订了一矿井地面矿仓及运输走廊的施工合同,合同约定:
(1)该工程的工期为18个月,如果是承包商的责任造成工期延长,每延长1个月罚款5万元。
(2)工程施工材料由施工单位自行购买,如出现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3)施工中与现场其他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协调由施工单位自身负责,业主不参与。
(4)工程若需要变更,必须提前14d通知业主及设计单位,否则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
在工程的实施过程中,部分材料施工单位无处购买,施工单位提前15d通知了业主,业主供应材料延误工期0.5个月;在运输走廊施工中,由于采用的水泥标号较高,施工单位因施工技术水平的限制要求变更,业主不予同意;另外由于运输走廊上部与选矿厂房连接,而选矿厂房因地基处理发生工期延误,虽没有影响选矿厂房的施工工期,但使运输走廊施工进度发生拖延,最终延误工期0.5个月。
2.问题
(1)施工单位与业主之间的合同约定有哪些不合理之处?
(2)施工单位要求进行工程变更的做法是否有不合理之处?
(3)工程结算时,业主要对施工单位工期拖延1个月进行罚款5万元,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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