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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协调师三级 - 相关题库
问答题 编号:2858876
1.2011年2月,经人介绍,陈某(女,现今46岁)被A公司聘为勤杂工,在公司员工宿舍区工作。A公司与陈某约定,试用期为3天,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3-4小时,劳动报酬按每小时15元计算,每周造表结算一次。试用期满后,因嫌每周领取报酬繁琐,陈某出面请求A公司允许其暂不领取每周计发的报酬,而是每满一个月合计签领一次。A公司据此同意陈某按月领取报酬。A公司未与陈某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陈某缴纳过社会保险费。2011年10月,A公司决定将员工宿舍区的勤杂事务外包给某物业公司,且今后不再自行聘用勤杂工。10月30日,A公司通知陈某:“立即办理交接手续、计算剩余报酬,终止双方用工关系”。陈某对此不能接受,认为自己工作努力,从未出过差错,要求A公司承担不签订劳动合同用工的“二倍工资”责任,向其支付8个月的劳动报酬;作为经济补偿和未提供一个月通知的“代通知金”,向其支付2个月的劳动报酬:作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向其支付2个月的劳动报酬。问题:(1)陈某是否属于非全日制用工?为什么?(2)你认为A公司与陈某有关的用工行为中有无违法行为?请说明理由。(3)陈某要求A公司支付“二倍工资”、经济补偿与“代通知金”、赔偿金,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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