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核安全工程师 > 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 第六节 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三 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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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编号:2841532
1.在核燃料循环设施进行下列()活动时,营运单位必票提前7天以有效方式通告到所在地区监督站或国家核安全局。
  • A.营运单位组织的与核安全有关的调查审查或检查活动
  • B.营运单位进行的与核安全有关的质保检查
  • C.国家核安全局确定的有关物项的制造、安装、调试、运行、维修和检查工作中的控制点和进度的变更
  • D.涉及核安全的重要会议、论证、试验和纠正措施
  • E.收发核燃抖的时间、类型和数量,核材料盘存计划
  • F.实物保护中技术防范设施的变更,检修活动
  • G.国家核安全局或营运单位认为需要通告的其它重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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