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核安全工程师 > 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 第六节 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三 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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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编号:2841501
1.在核燃料循环设施的运行阶段,即从()之日起,营运单位必须以公函形式在每一个月的10日前向所在地区监督站递交上个月运行情况的总结报告。同时抄送国家核安全局。
  • A.冷调试
  • B.热调试
  • C.首次装料
  • D.正式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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