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核安全工程师 > 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 第六节 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三 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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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编号:2841500
1.在核燃料循环设施的建造阶段,即从领到建造许可证之日起至冷调试结束止,营运单位必须以公函形式在每一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向()递交前一季度的建造情况总结报告,同时抄送()。
  • A.所在地区监督站、国家核安全局
  • B.国家核安全局、所在地区监督站
  • C.所在地区监督站、核设施主管部门
  • D.核设施主管部门、所在地区监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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