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核安全工程师 > 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 第六节 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三 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报告制度
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 相关题库
单选题 编号:2841499
1.在核燃料循坏设施的建造阶段,即从领到建造许可证之日起至冷调试结束止,营运单位必须以公函形式在每一季度的()内向所在地区监督站递交前一季度的建造情况总结报告,同时抄送国家核安全局。
  • A.第一个周
  • B.10日
  • C.15日
  • D.第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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