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核安全工程师 > 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 第五节 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 研究堆营运单位报告制度
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 相关题库
多选题 编号:2841486
1.在核设施运行阶段发现的设计、采购、施工、试验、运行、实验、维修、检查、质保、人员培训和资格考核以及安全审评工作中的重大失误,并有可能对核设施的安全产生有害影响的事件,研究堆营运单位必须向国家核安全局和所在地区监督站报告。这类事件的事例包括()。
  • A.违反或未经审核而修改认可的质保大纲或质保要求
  • B.最终设计违反批准的安全分析报告中承诺或建造、装料、运行许可证条件
  • C.不符合法规、标准、技术条件或其它设计要求的设计、采购和施工活动
  • D.施工中的重大偏差、缺陷或隐患
  • E.对安全重要的构筑物、系统、部件或堆芯布置的设计或施工方案修改后没有经过安全审评而投入运行
  • F.运行、实验、维修、人员培训或资格考核中的人为失误或程序错误
  • G.事故分析或安全审评中使用了错误的或不适用的假设或数字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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