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核安全工程师 > 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 第五节 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 研究堆营运单位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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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编号:2841481
1.在研究堆的运行和实验期间,出现任何导致核设施的安全屏障或重要设备受到严童损伤或出现下列()的事件时,营运单位必须向国家核安全局和所在地区监督站报告。
  • A.应急电源系统故障或失效工况
  • B.明显危及安全的没有分析过的工况
  • C.超出相应核设施的设计基准的工况
  • D.出现了技术规格书中不允许出现的运行工况
  • E.在相应核设施的运行规程或应急规程中没有考虑的工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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