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核安全工程师 > 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 第四节 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 附件一 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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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编号:2841415
1.导致核电厂安全屏障或重要设备的性能受到严重损害或出现()工况的事件,核电厂营运单位应该向国家核安全局和所在地区监督站报告。
  • A.导致反应堆意外停堆的工况
  • B.明显危害安全的没有分析过的工况
  • C.超出核电厂设计基准的工况
  • D.在核电厂运行规程或应急规程中没有考虑的工况
  • E.导致放射性物质大量释放的工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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