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核安全工程师 > 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 第四节 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 附件一 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
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 相关题库
单选题 编号:2841383
1.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报告在事故源项或应急状态级别变更时,必须立即用电话传真方式向国家核安全局应急中心和所在地区监督站发后续报告。然后,每隔()小时发一次后续报告。
  • A.0.5
  • B.1
  • C.1.5
  • 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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