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核安全工程师 > 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 第四节 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 附件一 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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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编号:2841379
1.营运单位必须在核事故发生并进入()或以上应急的状态后45分钟内用电话传真方式向国家核安全局应急中心和所在地区监督站发出应急报告。
  • A.应急待命
  • B.厂房应急
  • C.场区应急
  • D.场外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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