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核安全工程师 > 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 第四节 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 附件一 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
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 相关题库
单选题
编号:2841378
1.营运单位必须在发生事故并进入应急待命或以上应急的状态后15分钟内向国家核安全局应急中心和所在地区监督站采用电话和传真方式发出()。
A.应急通告
B.应急报告
C.初始报告
D.后续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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