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核安全工程师 > 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 第四节 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 附件一 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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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编号:2841367
1.核电厂营运单位运行阶段事件报告,如果在事件发生30天以后递交,营运单位应在()栏中说明迟交的原因。
  • A.备注
  • B.摘要
  • C.报告正文
  • D.报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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