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核安全工程师 > 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 第四节 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 附件一 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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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编号:2841323
1.核电厂营运单位必须在每年4月1日以前以公函形式向()递交前一年的核电厂年度总结报告,同时抄送()。
  • A.所在地区监督站、国家核安全局
  • B.国家核安全局、所在地区监督站
  • C.所在地区监督站和国家核安全局、环境保护部
  • D.所在地区监督站和国家核安全局、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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