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核安全工程师 > 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 第四节 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 附件一 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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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编号:2841316
1.核电厂营运单位支运行阶段月报告,从反应堆首次装料开始,营运单位必须以公函形式在()以前,向()递交上一个月运行情况总结报告,同时抄送()。
  • A.每月的10日、所在地区监督站、国家核安全局
  • B.每月的10日、国家核安全局、所在地区监督站
  • C.每月的最后一天、所在地区监督站、国家核安全局
  • D.每月的最后一天、国家核安全局、所在地区监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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