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核安全工程师 > 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 第四节 射线源分类办法
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 相关题库
单选题 编号:2840531
1.我国参照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有关规定,将放射源分为Ⅰ、Ⅱ、Ⅲ、Ⅳ、Ⅴ类。()类源基本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但对长时间、近距离接触这些放射源的人可能造成可恢复的临时性损伤。
  • A.Ⅱ
  • B.Ⅲ
  • C.Ⅳ
  • D.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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