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核安全工程师 > 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 第四节 射线源分类办法
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 相关题库
单选题 编号:2840529
1.我国参照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有关规定,将放射源分为Ⅰ、Ⅱ、Ⅲ、Ⅳ、Ⅴ类。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类源几小时就可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接触几天至几周也可致人死亡。
  • A.Ⅰ
  • B.Ⅱ
  • C.Ⅲ
  • D.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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