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核安全工程师 > 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 第四节 射线源分类办法
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 相关题库
单选题 编号:2840524
1.我国参照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有关规定,将放射源分为Ⅰ、Ⅱ、Ⅲ、Ⅳ、Ⅴ类。Ⅰ类放射源为()。
  • A.极高危险源
  • B.高危险源
  • C.低危险源
  • D.极低危险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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