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核安全工程师 > 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 第五节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 相关题库
单选题 编号:2838326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的放射源应当有明确标号和必要说明文件,其中,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标号应当刻制在()上。
  • A.放射源本体
  • B.密封包壳体
  • C.放射源外包装
  • D.A或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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