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核安全工程师 > 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 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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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编号:2838266
1.《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A.不按照规定制定核事故应急计划,拒绝承担核事故应急准备义务的
  • B.玩忽职守,引起核事故发生的
  • C.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核事故真实情况的
  • D.拒不执行核事故应急计划,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核事故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 E.盗窃、挪用、贪污核事故应急工作所用资金或者物资的
  • F.阻碍核事故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 G.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 H.有其他对核事故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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