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王某.李某.赵某与刘某共同设立甲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其中,张某以房产出资,作价300万元。王某以一项专利技术出资,作价250万元。李某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资,作价200万元。赵某和刘某均以现金出资,为200万元和50万元。因股东人数较少,故决定不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由张某担任执行董事,由赵某担任监事。后因公司业绩较差,且股东之间冲突不断,对公司发展方向存在争论。对此,部分股东主张召开股东会解决争议,部分股东认为公司前途暗淡,意欲退出。(经查,该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并无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