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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服务相关法律 - 相关题库
共享题干题 编号:2638153

张某.王某.李某.赵某与刘某共同设立甲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其中,张某以房产出资,作价300万元。王某以一项专利技术出资,作价250万元。李某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资,作价200万元。赵某和刘某均以现金出资,为200万元和50万元。因股东人数较少,故决定不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由张某担任执行董事,由赵某担任监事。后因公司业绩较差,且股东之间冲突不断,对公司发展方向存在争论。对此,部分股东主张召开股东会解决争议,部分股东认为公司前途暗淡,意欲退出。(经查,该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并无规定)

1.按照《公司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 A.张某.王某.李某.赵某与刘某均可独自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 B.若张某拒绝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赵某有权召集和主持
  • C.若张某与赵某均拒绝召集和主持,此时应由出资最多的王某召集和主持
  • D.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3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 E.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全体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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