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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题干题 编号:2638152

张某.王某.李某.赵某与刘某共同设立甲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其中,张某以房产出资,作价300万元。王某以一项专利技术出资,作价250万元。李某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资,作价200万元。赵某和刘某均以现金出资,为200万元和50万元。因股东人数较少,故决定不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由张某担任执行董事,由赵某担任监事。后因公司业绩较差,且股东之间冲突不断,对公司发展方向存在争论。对此,部分股东主张召开股东会解决争议,部分股东认为公司前途暗淡,意欲退出。(经查,该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并无规定)

1.公司设立后发现部分股东的出资存在不合法之处,其中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 A.若张某已把房产交付公司但一直拒绝办理过户手续,其他股东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定张某不享有股东权利
  • B.若张某已把房产交付公司但一直拒绝办理过户手续,后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内办理了过户登记,公司可主张张某自办理登记时享有股东权利
  • C.因新技术出现,王某专利技术在完成出资后急剧贬值,公司遂要求王某补足差额
  • D.若李某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上存在担保物权,且李某未在规定期限内解除权利负担,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 E.若李某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作价时存在高估的情形,李某应当补足出资,张某.王某.赵某与刘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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