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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编号:2637377
1.2018年5月份,某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甲商贸企业在2017年01月0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非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12份,金额158.73万元,税额20万元。稽查局于2018年5月20日向甲商贸企业下达了补缴税款20万元并处以罚款20万元的《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其自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补缴税款及罚款。
甲商贸企业于2018年6月2日将税款20万元缴纳入库。由于对所处罚款金额存在异议,该商贸企业于6月10日向市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国家税务局对甲商贸企业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了审查,以“未缴纳罚款”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问题:
 1.市国家税务局是否应该受理甲商贸企业的行政复议申请,并说明理由。
 2.甲商贸企业是否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说明理由。
 3.如果甲企业是善意取得虚开的专用发票,请简述税法上对购货方善意取得虚开发票,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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