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李某2016年3月结婚,同年4月预购了甲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开发的商品房一套,房屋总价50万元,建筑面积为89m2。该房屋属其家庭唯一住房,当地契税税率为4%。2017年7月,张某付清了全部房款。2017年8月,房屋竣工交付。2017年10月,张某以其名义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2018年2月,李某发现后,要求房屋登记机构增加其为共有人。